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04
案號
LCDV-113-補-19-20241004-1
字號
補
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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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國立馬祖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謝崇耀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被 告 劉嫩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9,57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主張:確認被告就連江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面積92.54平方公尺、同段1186-1地號土地面積207.35平方公尺(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經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9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之1,169,5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 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段1182-1 92.54平方公尺 3,900元/平方公尺 360,906元 2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段1186-1 207.35平方公尺 3,900元/平方公尺 808,665元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169,5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