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8

案號

LCDV-113-補-22-20241108-1

字號

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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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百仁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 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本 金新臺幣(下同)113,690元,加計原告所請求計算至本件訴訟 繫屬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22日之利息,共計388,400元(計算 式如附件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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