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26
案號
LCDV-113-補-25-20241226-1
字號
補
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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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智傑 被 告 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忠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1,016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逾 期未繳費,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對連江縣○○鄉○○段00000○0 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共91.14平方公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經查,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400元,業據原告提出該等土地之113年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為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1,016元(計算式:240,064+61,644+3,784+77,132+18,392),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段692-3 54.56 4,400元/平方公尺 240,064元 2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段807-1 14.01 4,400元/平方公尺 61,644元 3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段807-2 0.86 4,400元/平方公尺 3,784元 4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段1504 17.53 4,400元/平方公尺 77,132元 5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段1562 4.18 4,400元/平方公尺 18,392元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01,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