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5
案號
LCDV-114-促-6-20250205-1
字號
促
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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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張明志 林玉寶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7,066元,及自 民國9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明志應向債權人給付99,346元,及自民國95年1月4 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