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10
案號
LCDV-114-補-3-20250310-1
字號
補
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被 告 廖家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835元, 及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835元(本金部分)加計起訴前之利息7,6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如附表所示),合計為54,4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