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LCDV-114-補-6-20250227-1

字號

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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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劉慎謨 訴訟代理人 鄭旻昕 王耀德 劉光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慶榮即榮發企業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86,3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6,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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