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LCDV-114-補-9-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蕭悅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如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13年度重小調字第36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訴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 (下同)45,000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震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