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LCDV-114-補-9-20250331-1

字號

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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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蕭悅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如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13年度重小調字第36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訴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 (下同)45,000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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