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3

案號

LTEV-112-羅簡-122-20241213-4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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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許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鎰峰倉儲物流有限公司、泰安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8 9,910元(計算式:500,000元+2,989,910元=3,489,91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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