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LTEV-112-羅簡-336-20241009-1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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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336號 原 告 李威志 被 告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曾健銘 複代理人 張偉良 被 告 偕聖雄 偕祐睿 廖文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高彤 被 告 林天成 訴訟代理人 黃鈺書律師 被 告 林清波 林鐵勤 林心怡 林有順 林金堂 林明通 林麗花 林麗芬 林美絨 李明德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明宗 被 告 李雅維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玉美 被 告 林武雄 林駿峰 林晏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5分 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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