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9
案號
LTEV-112-羅簡-418-20241129-2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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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松霖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住宜蘭縣○○鄉○○路0段0號0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重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 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2萬7,91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萬6,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 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