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6
案號
LTEV-112-羅簡-419-20241126-2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劉晴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雪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 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