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LTEV-113-羅原小-26-20241220-1

字號

羅原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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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原小字第26號 原 告 陳姵樺 被 告 偕婉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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