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LTEV-113-羅原小-31-20241015-1

字號

羅原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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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原小字第31號 原 告 程韋中 被 告 林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以本 院113年度羅補字第21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4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足參,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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