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LTEV-113-羅原小-36-20250212-2

字號

羅原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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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原小字第36號 原 告 楊立宇 被 告 許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83頁)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13年度羅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應繳納之裁判費,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本院卷第85-94頁)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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