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0-15
案號
LTEV-113-羅司小調-332-20241015-1
字號
羅司小調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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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司小調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周成翰 相 對 人 陳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現籍設彰化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 卷可查,且相對人現因案於法務部○○○○○○○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可憑。為使相對人有效行使訴訟防禦權,及避免長途提解人犯之勞費與人犯戒護安全考量,本件訴訟自以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