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28
案號
LTEV-113-羅司調-262-20241028-1
字號
羅司調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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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司調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李逢昌 相 對 人 林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復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請求相對人就宜蘭縣○○鄉○○段 000地號及同段68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己。然本件尚須聲請人補正可供判斷前開移轉登記標的物價值之資料,始可據為核算調解費用之基礎,進而促聲請人補正調解費用;而本院前已函促聲請人補正前開建物之課稅現值資料供本院核算調解費用,迄今仍未見其就此有所補正,聲請人之聲請顯有令調解費用無從滿足於國庫之程序開啟瑕疵,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