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日期

2024-10-14

案號

LTEV-113-羅司調-312-20241014-1

字號

羅司調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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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司調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台灣博士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衍 相 對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法定代理人 羅籝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返還保證金新臺幣403,20 0元,惟查相對人所在地係在臺中市和平區,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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