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續行訴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LTEV-113-羅小聲-2-20241023-3

字號

羅小聲

法院

羅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王順山 相 對 人 鄭柏堅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羅小字第32號)請 求續行訴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羅東簡易庭 113年度羅小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13年度羅小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