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06-14
案號
LTEV-113-羅小-101-20240614-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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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10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代 理 人 劉子陽 被 告 張曉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99元,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353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 告負擔。被告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399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