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8

案號

LTEV-113-羅小-135-20241018-2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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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13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游信波 法定代理人 李月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882元,應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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