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0-01
案號
LTEV-113-羅小-262-20241001-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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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26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莊雪君 被 告 周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15時1分在本 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