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1-04
案號
LTEV-113-羅小-294-20241104-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29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莊雪君 被 告 阮子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