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LTEV-113-羅小-315-20241104-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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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31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邱士哲 被 告 吳太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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