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LTEV-113-羅小-341-20241231-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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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341號 原 告 黃建豪 被 告 郭忠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266號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抗辯無力清償乙節,屬債務履行能力之問題,當不影響其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應負之清償責任,被告所辯要難憑 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