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6
案號
LTEV-113-羅小-369-20241206-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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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36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莊舜智 被 告 黃于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8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6日起至民 國113年7月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 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18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