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LTEV-113-羅小-372-20241231-2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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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林鼎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