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9

案號

LTEV-113-羅小-375-20241209-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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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37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蕭聖翰 被 告 石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37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75元,並應於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7,376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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