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9

案號

LTEV-113-羅小-381-20241209-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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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38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侯向遠 被 告 階闓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236元,及其中新臺幣92,874元自民國 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23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8月17日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 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逾期應給付週年利率15%計付之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至113年9月3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92,874元及其利息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6,236元,及其中92,874元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信用卡申請書確實是我簽的,我有積欠本件債權 ,但原本的月付金5,000多元,後來原告把最低月付金調高到1萬多元我才繳不出來等語資為抗辯。 三、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聯邦樂活 悠遊聯名卡同意轉換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匯出、債權計算書等件(本院卷第7-17頁)為證,被告亦承認有本件債務,僅因原告調高最低月付金才繳不出來(本院卷第31頁),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之23條準用第436條第2項及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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