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日期

2025-01-17

案號

LTEV-113-羅小-390-20250117-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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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390號 原 告 張棋迦 被 告 游曾富 陳家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游曾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家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游曾富負擔六分之一,餘由被告陳 家慧負擔,並均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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