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2

案號

LTEV-113-羅小-403-20241202-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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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40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 陳祉霖 被 告 劉志榮即泰源輪胎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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