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8
案號
LTEV-113-羅小-411-20241218-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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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4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被 告 黃少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7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 再行調查之必要(經查,因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後具狀提出門診收據,證明其於言詞辯論期日有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