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4-10-28

案號

LTEV-113-羅小-424-20241028-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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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424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被 告 廖勇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然原告於113年7月 26日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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