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30
案號
LTEV-113-羅小-429-20241230-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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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4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秦子恒 被 告 謝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零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