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LTEV-113-羅小-430-20250207-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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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430號 原 告 陳志明 被 告 郭庭璿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91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81元,餘由原告負 擔,被告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91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