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LTEV-113-羅小-449-20241127-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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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449號 原 告 雷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曉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3年度 交簡字第385號過失傷害案件(下稱本案刑事判決)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惟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 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 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97年台上 字第180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原告對本案刑事判決被告即訴外 人張家輝行為時之僱用人即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本案刑事 判決並未認定被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故原告關於被告之訴應另徵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