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LTEV-113-羅小-450-20250331-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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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450號 原 告 徐邦傑 被 告 呂至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275號),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