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LTEV-113-羅小-451-20250325-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451號 原 告 廖志笙 被 告 林祺展 送達地址:宜蘭縣羅東○○○000○○ ○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本 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550元,及自113年6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55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11月7日13時50分許,在宜蘭縣○○鎮 ○○路00號「悅德素食館」用餐期間,因認原告使用手機音量過大,要求音量放低未果,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原告之衣領,造成原告上胸部挫傷之傷害(下稱系爭事件),原告並因此支出醫療費用750元,及受有精神慰撫金5萬元之損害。而被告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333號刑事判決被告犯傷害罪,處罰金5,000元在案。故被告應就系爭事件原告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75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稱:原告使用兩隻手機在公共場合音量過大,伊好 意勸告,雖過程中有抓原告的衣領,但無傷害故意,也不會因此造成原告受傷。且事後伊願意與原告和解,無奈原告不同意等語為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系爭事件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雖否認之。然查,被告自承有於上述時地對原告勸說使用手機音量過大,且過程中有抓原告衣領等情,顯然被告於上述時地確實有以手抓原告衣領,而以手著力於原告之前胸,是被告自因手部抓原告衣領之施力舉動,以致壓迫位於衣領位置之上胸部位,而造成原告上胸部挫傷等傷害,此有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下稱羅東聖母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刑事卷可查,且被告行為與結果及其間因果歷程,均屬被告所能預見,是被告辯稱並非故意或原告不會因此受傷云云,並非可採。再者,被告因系爭事件,亦經本院刑事庭113年簡字第33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罰金5,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仍由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6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業據本院調閱上述刑事卷宗及判決核閱屬實,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故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被告以前詞為辯,並無理由。據此,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當有理由。 四、有關原告主張之損害,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㈠醫療費部分: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件受傷有支付醫療費用750 元,查原告所提出羅東聖母醫院醫療費用收據2紙為550元,可認係為診療上述傷勢所必要,是原告就此部分醫療費用之請求,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㈡精神慰撫金部分:次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 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查原告因遭被告尋釁,且突遭被告故意拉扯衣領並受有上開傷害,當可認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為有理由。查原告現年37歲,未婚,碩士畢業,目前待業中,名下無不動產;被告現年56歲,已婚,高中畢業,從事服務業,月薪約6萬元等情,業經兩造分別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42頁),並有本院調閱兩造財產所得收入資料可參。是本院審酌被告不法侵害行為之情節及兩造之學歷、職業、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原告傷勢、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認原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以1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㈢準此,原告因系爭事件所受之損害,應為1萬550元(550元+   10000元)。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行使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於113年6月28日收受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見交附民卷第3頁),則被告迄未給付,依上開規定應負遲延責任,又兩造就遲延利息並未約定利率,自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5 50元,及自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自應駁回。 七、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 訟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就其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之職權發動,無庸為准駁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因其訴業經駁回,故該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已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