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LTEV-113-羅小-456-20250214-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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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456號 原 告 雷素真 被 告 張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