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LTEV-113-羅小-474-20250124-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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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474號 原 告 楊沁薇 被 告 陳建宇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1 3年度板小調字第262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