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0
案號
LTEV-113-羅小-480-20250310-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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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48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陸文進 被 告 游少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179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898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17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