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LTEV-113-羅小-494-20250325-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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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494號 原 告 蔡威立 被 告 吳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598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元,及自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臉書買家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 原告,向其佯稱:欲購買商品,因臉書遭停權需簽署交易協議升 級。復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並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完成認證等 語,致原告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6月20日23時12分許,匯款7 元至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原告因而受有 7元之財產上損害等情,業據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認定屬實,並依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被告罪刑,有該案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則原告主張被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7元,核屬 正當,應予准許,至原告未提出事證證明就超過刑事判決認定之 部分與被告有關,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就超過上述7元部分,即 屬無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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