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LTEV-113-羅小-504-20250227-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50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代理人 盧怡璇律師 被 告 詹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795元,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53元,餘由原告負 擔。被告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79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