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27
案號
LTEV-113-羅小-514-20250227-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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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514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林采聖 被 告 李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 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