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9
案號
LTEV-113-羅小-526-20250219-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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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526號 原 告 吳志偉 被 告 李袁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於屏東縣潮州鎮,有其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限閱卷),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