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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4

案號

LTEV-113-羅小-77-20241114-3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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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瑞菁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民生○○000○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晏京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政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 日本院113年度羅小字第77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 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6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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