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LTEV-113-羅消簡-2-20241231-2
字號
羅消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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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消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黃昶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晉儒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