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LTEV-113-羅簡聲-28-20241231-1

字號

羅簡聲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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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沈志隆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羅簡字第110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羅簡字第110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民 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羅簡字第110號拆除地 上物等事件之原告,因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對聲請人有涉及人身攻擊之不實言論,筆錄未完整記載,為保全證據供日後其他訴訟之用,聲請交付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羅簡字第110號拆除地上物等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其聲請意旨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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