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4

案號

LTEV-113-羅簡-179-20241024-1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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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179號 原 告 瑞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晴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被 告 林文智 送達代收人 鄭筑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13年11月25日上午9時35分於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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