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LTEV-113-羅簡-242-20250103-2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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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林俊毅 訴訟代理人 黃鈺書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博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