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LTEV-113-羅簡-264-20250227-4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宏燊 居宜蘭縣○○鄉○○路0段00巷00弄00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欣怡(兼簡火爐之承受訴訟人) 、江心妤(兼簡火爐之承受訴訟人)、江金宏、簡奕嵐(即簡火 爐之承受訴訟人)、簡水霞(即簡火爐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其部分提起上訴, 是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8,825元(計 算式:414,531元+414,531元+415,231元+414,532元=1,658,8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雨萱